陈掞,人称颍川丈人。

高宗绍兴十三年(一一四三)主管官告院(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一一之七一)。

二十六年,落致仕,守军器监(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一七五)。

二十七年,由太府少卿兼权检正放罢(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七○之四八)。

与王十朋为忘年交,唱和甚多。

事见《梅溪后集》卷二《陈大监用赏梅韵以赠依韵酬之》。

今录诗三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