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浙江会稽人,字尚文,号质庵。

永乐二年进士。

选庶吉士,与修《永乐大典》。

授刑部主事,屡辨冤狱。

宣德六年,擢礼部侍郎,两使安南,不受馈赠,得使臣体。

正统初纂洪武以来条格,供诸司参酌,吏不得为奸。

有《质庵文集》。